隨著保險金信託種類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信託契約內容。但就其基本內容來講,主要包括以下幾點:
1、關於保險單的說明
在信託契約中首先應當列明所要注入信託契約的保險單編號、保險公司名稱、保險金額等。。

2、信託財產的指定及說明
確定信託財產,並確定屬委託人合法所有,保險金信託中所指的信託財產為保險金。
保險金信託具有兩層法律關係:保險法律關係和信託法律關係。委託人決定設立保險金信託時,需要簽訂兩份書面合同: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;與信託公司的信託合同。
在保險金信託的架構下,受保人身故理賠或滿期保險金給付時,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或滿期保險金交付於信託公司(受託人),信託公司根據當初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合同,履行如下受託義務:
(1)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管理信託財產;
(2)遵照信託合同約定的方式,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;
(3)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,交付剩餘資產給信託受益人。
委託人可以結合自身家庭情況和自己意願,就該信託財產(保險金)的運用,進行私人定制式的安排,用於受益人日後的生活、教育、置業、創業、醫療等諸多方面。例如,受益人為未成年的孩子,一次性或分期領取巨額保險金,都不利於受益人的未來生活和成長。而將身故後的保險金進入信託,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照顧其子女的未來生活,減少父母對子女未來生活的擔憂,在經濟上保障受益人的未來生活。
3、受益人的指定。
這裡的受益人,是指信託關係中的受益人。

4、委託人的許可權
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,可以在信託契約內聲明有隨時更換受益人及受託人的權利,並能隨時收回保險單的一部分或全部,或變更管理及分配賠款的方法。
5、受託人代付保費的責任
受託人或者有代付保費之責或不負此責,這都應在信託契約中詳細說明。

6、理賠分配的方法。
分配的方法,分配收益的時間,會隨受益人的需要不同而有所差別。

7、管理理賠的方法
信託機構管理賠款,可以用於投資於動產,或者投資不動產,長期投資,或是短期運用,都要在信託契約中列明。

8、受託人的解職。
受託人是否可以隨時解職,應視委託人是否可以隨時撤換受託人或終止信託而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