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地與香港信託法的比較

內地與香港信託法的比較

 

 此信託非彼信託

  相信內地朋友,對於信託,並不陌生,聊起信託,都會問一句,收益多少?因為在大家看來,信託就是一種理財產品,投資門檻比較高(通常在100萬人民幣以上),收益比一般理財產品高一點(6-12%),而貌似又能托底,能剛性兌付。(這一點本人持保留態度,因為已經出現過信託產品的兌付不了的狀況)

  內地《信託法》第二條,有非常明確的法律層面的定義: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,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,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,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。

  從本質上來講,教授稱之為“代人理財法”,實踐中的功用,也大體局限於此。

  而香港地區的信託法,則完全不同:信託是一項衡平法(Equity)上的義務,用以約束受託人(Trustee)為了他人,一般稱為受益人(Beneficiary)的利益來處理在受託人控制下的財產,稱為信託財產(Trust Property)。

  通俗一點來說,信託是資產傳承當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,對於資產高或是有特別考慮的客戶來說,遺囑雖然可以明確資產的歸屬,但是信託,可以決定資產何時,何地,以怎樣的方式分配給單個或幾個受益人,對於這類客戶來說,最基本的出發點是:大筆資產一次過給到某一個管理和把控資產能力不強的繼承者,或許是“留禍不留福”的一件事,把受益權和擁有權分開,是設立信託的初衷。

  家族信託設立的前提條件

  “富不過三代”的魔咒一直困擾著很多高淨值家庭,所以作為一種法律構架,家族信託也受到了空前的關注,業內曾有朋友開玩笑說:現在的家族辦公室多過需要服務的家族,但是,真正專業的團隊並不多見,因為,從根本上來說,信託的設立,是有條件的。課程上學到了一些精髓,相信也值得業內人士和有需要的家庭思考品味。

  雙重所有權

  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的法律上的名義所有人,依照信託檔或法律規定對信託財產享有管理處分權;受益人則成為信託財產的實質所有人,享有對信託財產的受益權,於是管理權與受益權分離。

  而“雙重所有權”只有在普通法的體系下成立,所有大陸法系的信託(比如日本,臺灣,韓國),都會因為單一所有權的限制,出現財產轉移的條款。

  私權和自由

  私權並不等同於私有產權,是一個人,作為自由個體享受的全部權力。自由,則包含三個層面:free man(自由的人),free choice(自由選擇)和free will(自由意志)。這個要素,是一個信託之所以讓受託人有約束,讓委託人和受益人安心的基本保證。

  自從接觸“家族信託”,看過很多精要的設計,常常會感慨,實在是非常有美感和願景的法律構架,課上,教授一語道破:普通法內遺世獨立的信託,使一個人生前的意願得到無限尊重和充分保護,這也是文明社會最基本的標誌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trust.jrj.com.cn